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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94號
債 權 人 崧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展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及表明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