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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耀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股票發行公司出具詳載「各張股票號碼、股數及張數」之股票掛失證明正本(請就各張股票號碼之股數一一列出,勿列在一起)。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