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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大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台端是否已收受本件票據。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