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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仁皓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權盎
非訟代理人 黃姿雅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發行公司出具載有各張股票票號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