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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黃丞瑋即萬丞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聲請狀附表之「發票人」名稱(發票人為安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