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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宏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賀鳴琴 
聲  請  人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許惠珍 
聲  請  人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曾達夢 

聲  請  人  泰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簡世峯 
聲  請  人  軒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王元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一
年十月二十六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案經經濟部准予登記,茲因地上物救濟金尚未處理完竣,致清算不能完結,為此聲請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分別經本院90年度司字第10號函准備查,及本院100年度司字第13號、100年度司字第41號、101年度司字第9號准許變更清算人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11 年4月26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11 年4月26日起再展延6個月至111年10月26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