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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7176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陳羿羽即陳品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確定與否,仍得予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持本院111年度促字第3984號民事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惟上開確定證明書業經本院非訟中心於113年6月26日以處分書以債務人出境而撤銷確定在案。準此,上開支付命令之送達為不合法。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該裁判尚不生執行力,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要件不備,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黃珮娟

參考資料:81台抗114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