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翔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寬明
非訟代理人 石宜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拍賣動產之碼數,並提出完整清晰之附表。
二、提出合法催告相對人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存證信函、掛號回執等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