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96號
抗 告 人 東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欣怡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相對人即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經查本件抗告狀底僅有法定代理人之蓋章,故請提出經抗告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抗告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