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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200號
聲  請  人  寶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民國111年4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相對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