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779號
聲 請 人 弘益生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慶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哥倫遊艇股份有限公司、曾景堯、哥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詹月桂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狀尾未蓋印聲請人公司大小章,請具狀補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