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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754號
聲 請 人 永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佐皓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鄧鈞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表明提示日。
三、提出債務人佐皓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