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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781號
抗 告 人 蘇柏升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鴻寶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抗告理由狀,並具體說明抗告理由(須另附抗告理由狀繕本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