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359號
聲 請 人 煜勝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利勤
代 理 人 彭志傑律師
被 繼承人 楊忠義(亡)
關 係 人
即受選任人 鄭仁壽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楊忠義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2項中關於「游振庭」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楊忠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 項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