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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明 
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相  對  人  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連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關於「面額4仟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面額1仟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上開條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