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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霆宙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錦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768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57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582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又相對人陳翠娟於民國111年1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文賢,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之繼承人同意返還,出具同意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供擔保原因消滅。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前以同一事由聲請返還提存物,業經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54號裁定駁回,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是本件提存物已不存在,無從返還聲請人,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