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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14號
抗 告 人 蕭詩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曾光雍等間因給付扶養費事件,對於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1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