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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06號
原      告  群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群喬 
訴訟代理人  呂明修律師
被      告  李榕梃 
            吳語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  代理人  黃詠瑜律師
被      告  中悅八京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華清 

訴訟代理人  李浚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2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4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12月29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