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41號
原 告 奔騰物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亞平
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律師
複代理人 葉蓁律師
訴訟參加人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瑪 Eric HEMAR
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律師
孫碩駿律師
郭冠妤律師
被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林嘉慧律師
複代理人 蔡庭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彥玲律師
受告知訴訟
人 冠威人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興
受告知訴訟
人 許孟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