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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當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豪 


被  上訴人  宸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14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2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並分別於113年2月23日、3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送達代收人,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及確定證明清單在卷可佐,依前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