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全聯網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宥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章雲平因111年度建字第147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2萬7,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2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