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立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娥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鋐運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93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5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萬3,3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