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建字第56號
原 告 宣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家群
訴訟代理人 賴頡律師
被 告 陸軍步兵第109旅
法定代理人 邱鼎宗
訴訟代理人 葉祐華
楊程凱
吳子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零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零陸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以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為被告,嗣於民國112年3月10日具狀變更以陸軍步兵第109旅為被告(見本院卷二第28至30頁),經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上開訴之變更,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郝思源,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邱鼎宗,並經被告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221頁),核無不合。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110年11月26日訂立工程採購承攬契約(下稱系爭承攬契約),約定由原告承攬「龍華營區103等10棟兵舍粉刷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原約定完工日期為110年12月17日,當日被告另召開系爭工程開工協調會議(下稱系爭會議)變更系爭工程之工法,原告遂於110年12月1日發函予被告,表示因施工工項及數量尚有疑慮,需辦理變更設計、申請停工,卻未獲被告置理,而原告為求完工仍按系爭會議約定之工法施作,詎被告竟於110年12月16日發函通知原告終止系爭承攬契約,爰依系爭承攬契約第21條第6、7款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已施作部分之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21萬9,686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21萬9,6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其並未同意原告因變更設計而得申請停工,是以原告延誤履約期限,遭其以系爭承攬契約第21條第1款第5目之約定終止契約,顯屬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其自得依系爭承攬契約第21條第4款之約定,扣發原告之工程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二第257至258頁,並由本院依論述需要酌作文字修正):
㈠兩造於110年11月26日簽立系爭承攬契約,約定原告承攬系爭工程,原約定完工日期為110年12月17日。
㈡原告於110年12月1日發函予被告,表示因施工工項及數量尚有疑慮,需辦理變更設計,故申請自110年12月7日停工,待停工原因消滅再行復工。
㈢被告於110年12月16日發函予原告,表示系爭工程施工工期已落後百分之50.07,依系爭承攬契約第21條第1款第5目之約定,通知終止合約。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者,廠商於接獲機關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契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機關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廠商為之:1.繼續予以完成,依契約價金給付。2.停止製造、供應或施作。但給付廠商已發生之製造、供應或施作費用及合理之利潤;非因政策變更且非可歸責於廠商事由(例如但不限於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準用前2款,系爭承攬契約第21條第6、7款分別定有明文(見本院卷一第15頁)。經查,系爭承攬契約業經終止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4至5頁、卷二第261頁),則依上開約定,如該終止非因政策變更或可歸責原告之事由,原告即得就其已完成之系爭工程部分向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
㈡系爭承攬契約之終止是否可歸責於原告:
1.經查,兩造簽立系爭承攬契約後,隨即於同日由被告召開系爭會議,會議中因被告就系爭工程之單價分析表所載之工程項目表示疑義,經討論後,最終作成結論:1.外牆工項以1:3水泥砂漿實施填補,再實施油漆粉刷;2.室內隔間採AB膠填縫,並上一層批土,後續再實施水泥漆粉刷;3.其餘施工品項均照契約實施等情,有系爭會議之會議紀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7至21頁),堪認兩造就系爭工程確有變更設計之情形,則原告於110年12月1日發函予被告表示因施工工項及數量尚有疑慮,需辦理變更設計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頁),實非無據;然被告卻未就原告變更設計之要求為任何回復,逕於110年12月16日以系爭工程施工工期落後為由終止系爭承攬契約,此有被告110年12月16日陸六榮樂字第1100203649號函文存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5頁)。
2.是自上開系爭工程變更設計之經過觀之,系爭工程之所以進度落後,與系爭工程之工項、數量變更致影響工程進度,以及被告遲未與原告確認變更設計之工項及數量,難謂無關,被告猶以系爭工程進度落後為由終止系爭承攬契約,自非得逕認可歸責於原告。
㈢原告即得就其已完成之系爭工程部分向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
1.系爭承攬契約之終止難認可歸責原告,已如前述,且本件亦未見有何政策變更致系爭承攬契約需終止之情形,則依前揭說明,原告自得依系爭承攬契約第21條第6、7款之約定,就其已完成之系爭工程部分向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而就原告已完成之工程部分應如何計價,經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下稱台灣經濟研究院)派員至現場勘查,並蒐集相關市場資料後,鑑定確認原告就系爭工程已完成之工程項目如附表一所示;該等已完成項目之計價則如附表二所示,此有台灣經濟研究院114年4月9日鑑定研究報告書(下稱鑑定報告書)存卷足查(見鑑定報告書第165至169頁);又上開鑑定之計價金額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259頁),應屬可信。
2.是以,原告就其已完成之系爭工程部分向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58萬5,0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予准許。
㈣被告固以前詞置辯,然系爭承攬契約之終止難認可歸責原告,業經說明如前,被告自無從依系爭承攬契約第21條第4款之約定,扣發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從而,被告上開所辯,尚不足採。
㈤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工程款,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於114年5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向被告請求(見本院卷二第256至257頁),被告迄未給付,當負遲延責任(原告雖主張業以變更聲明狀繕本向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見本院卷二第28頁】,惟並未證明其確已送達被告,無從據以起算遲延利息)。是原告就其勝訴部分得一併請求之遲延利息應自114年5月16日起算。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承攬契約第21條第6、7款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58萬5,062元及自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芝芸
附表一(原告就系爭工程已完成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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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矽酸鈣板(輕隔間牆,接縫處以補土填縫,兩面實施油漆粉刷,由甲方選色) | | 龜裂於最左側寢室靠走廊牆面,屬非矽酸鈣板牆面,不在範圍內 |
| 2.走廊天花板粉刷(含轉角處、補土、批土、粉光、油漆粉刷,由甲方選色) | | |
| 3.走廊牆壁噴塗油料(含窗框門樘凹陷處,補土、批土、油漆噴塗,由甲方選色) | | |
| 4.柱體噴塗油漆(含凹陷處、補土、批土、油漆噴塗,由甲方選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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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矽酸鈣板(輕隔間牆,接縫處以補土填縫,兩面實施油漆粉刷,由甲方選色) | | |
| 2.走廊天花板粉刷(含轉角處、補土、批土、粉光、油漆粉刷,由甲方選色) | | |
| 3.走廊牆壁噴塗油料(含窗框門樘凹陷處,補土、批土、油漆噴塗,由甲方選色) | | |
| 4.柱體噴塗油漆(含凹陷處、補土、批土、油漆噴塗,由甲方選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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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矽酸鈣板(輕隔間牆,接縫處以補土填縫,兩面實施油漆粉刷,由甲方選色) | | |
| 2.走廊天花板粉刷(含轉角處、補土、批土、粉光、油漆粉刷,由甲方選色) | | |
| 3.走廊牆壁噴塗油料(含窗框門樘凹陷處,補土、批土、油漆噴塗,由甲方選色) | | |
| 4.柱體噴塗油漆(含凹陷處、補土、批土、油漆噴塗,由甲方選色) | | |
| 1.走廊天花板粉刷(含轉角處、補土、批土、粉光、油漆粉刷,由甲方選色) | | |
| 2.走廊牆壁噴塗油料(含窗框門樘凹陷處,補土、批土、油漆噴塗,由甲方選色) | | |
| 3.柱體噴塗油漆(含凹陷處、補土、批土、油漆噴塗,由甲方選色) | | |
| 1.矽酸鈣板(輕隔間牆,接縫處以補土填縫,兩面實施油漆粉刷,由甲方選色) | | |
| 2.走廊天花板粉刷(含轉角處、補土、批土、粉光、油漆粉刷,由甲方選色) | | |
| 3.走廊牆壁噴塗油料(含窗框門樘凹陷處,補土、批土、油漆噴塗,由甲方選色) | | |
| 4.柱體噴塗油漆(含凹陷處、補土、批土、油漆噴塗,由甲方選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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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矽酸鈣板(輕隔間牆,接縫處以補土填縫,兩面實施油漆粉刷,由甲方選色) | | |
| 2.走廊天花板粉刷(含轉角處、補土、批土、粉光、油漆粉刷,由甲方選色) | | |
| 3.走廊牆壁噴塗油料(含窗框門樘凹陷處,補土、批土、油漆噴塗,由甲方選色) | | |
| 4.柱體噴塗油漆(含凹陷處、補土、批土、油漆噴塗,由甲方選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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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矽酸鈣板(輕隔間牆,接縫處以補土填縫,兩面實施油漆粉刷,由甲方選色) | | |
| 2.走廊天花板粉刷(含轉角處、補土、批土、粉光、油漆粉刷,由甲方選色) | | |
| 3.走廊牆壁噴塗油料(含窗框門樘凹陷處,補土、批土、油漆噴塗,由甲方選色) | | |
| 4.柱體噴塗油漆(含凹陷處、補土、批土、油漆噴塗,由甲方選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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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矽酸鈣板(輕隔間牆,接縫處以補土填縫,兩面實施油漆粉刷,由甲方選色) | | |
| 2.走廊天花板粉刷(含轉角處、補土、批土、粉光、油漆粉刷,由甲方選色) | | |
| 3.走廊牆壁噴塗油料(含窗框門樘凹陷處,補土、批土、油漆噴塗,由甲方選色) | | |
| 4.柱體噴塗油漆(含凹陷處、補土、批土、油漆噴塗,由甲方選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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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走廊天花板粉刷(含轉角處、補土、批土、粉光、油漆粉刷,由甲方選色) | | |
| 2.走廊牆壁噴塗油料(含窗框門樘凹陷處,補土、批土、油漆噴塗,由甲方選色) | | |
| 3.柱體噴塗油漆(含凹陷處、補土、批土、油漆噴塗,由甲方選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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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矽酸鈣板(輕隔間牆,接縫處以補土填縫,兩面實施油漆粉刷,由甲方選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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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原告已完成項目應如何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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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各項金額之細項計算內容見鑑定報告書第152頁至164頁之說明。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