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劉融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消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