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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16號
原      告
即被選定人  許辰彥  

            洪紹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光仁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呈律師
被      告  旺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玫珮  
訴訟代理人  吳兆原律師
            康賢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完全給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4年4月25日上午10時50分於本院第42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