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16號
原 告
即被選定人 許辰彥
洪紹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光仁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呈律師
被 告 旺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玫珮
訴訟代理人 吳兆原律師
康賢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完全給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4年4月25日上午10時50分於本院第42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