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17號
原 告 鍾沅宏
原告與被告勁宏電器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6,4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57元,扣除已繳調解費2,000元,尚應補繳32,957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