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2號
原 告 王明霞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
被 告 楊碧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右昇
洪翰今律師
邱俊諺律師
被 告 湯城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美娟為被告湯城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有明文。訴訟程序倘於裁判後送達前當然停止,亦應由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不待言。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28日第一審宣判後,判決送達前,被告湯城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王美娟,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有該社區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函文為憑。經王美娟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