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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古曉麗(古筱麗)



代  理  人  劉育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古曉麗前積欠債務無法清償,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然調解不成立,顯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70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1年8月31日諭知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案卷查明無訛,是聲請人已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153之1條之規定,於聲請更生前聲請法院調解,先予敘明。
 ㈡關於債務總額部分:
  本院前函詢全體債權人陳報截至111年6月14日為止之債權數額,經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陳報債權總額為37萬4,737元(見調解卷第49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陳報債權額總額為27萬4,540元(見調解卷第61頁)。
 ㈢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
 1.依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調解卷第19、35頁),顯示聲請人名下有100年出廠之汽車1部(聲請人陳報債權人和潤公司曾通知將拍賣取償,見調解卷第41頁),此外並無其他財產。  
 2.收入來源部分:
  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期間即109年6月至111年5月止,聲請人主張其於前開期間先後任職尚楊科技公司、新世紀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銓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此段期間收入總額為53萬7,886元(各月份收入見本院卷第35頁),並有109、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本院職權查詢111年度稅務資料可佐(見調解卷第31、33、39、40頁;本院卷第41頁),可認聲請人於更生前2年期間所得暫列為53萬7,886元。另聲請更生後,聲請人陳稱於111年10月離職在家,112年2至5月陪同配偶至美國出差,生活開支由配偶支應,仍有保險經紀人兼職收入等語(然未陳報具體數額,見本院卷第35頁),本院審酌其先前所陳報擔任保險經紀人之兼職收入平均每月約5,674元(68,086÷12,見本院卷第35頁),可認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後之收入來源應為其配偶所資助及前述兼職收入。
 ㈣關於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2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為1萬8,337元(見調解卷第13頁),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告112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5,977元之1.2倍即1萬9,172元,應為准許。
 ㈤綜上,本院審酌以聲請人目前之資產及收入,雖尚不足以清償債務,然聲請人現年僅29歲(82年9月生,見調解卷第23頁),以其工作能力、技術(自陳取得保險經紀人執照,見本院卷第35頁)及其109至111年之薪資收入(分別有272,419元、210,085元、354,662元)等綜合判斷,仍具有清償能力。參以其所積欠之債務非鉅,縱加計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至聲請人退休時止,並非顯無法清償前揭債務(總額約64萬9,277元,若考量和潤公司日後將聲請人名下車輛拍賣取償,則其債務總額應會較低),是以目前本件客觀上難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存在,核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即有不符,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