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2244號
聲 請 人 梁信發
匯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菊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舒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梁信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人匯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