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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2438號
聲 請 人 品茂食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淅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開飯樂有限公司、林東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林東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