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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248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稻鑫生技有限公司、鍾本粟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查聲請人於聲請狀陳報之相對人姓名與本票發票人不符,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稻鑫生技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暨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及相對人鍾本粟(本票發票人簽章為鍾本栗)之最新戶籍謄本;相對人姓名若有誤,併請更正;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