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270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翔精機有限公司、鄧金棟、詹秀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詹秀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