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謝瑜晏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陳珮瑜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浩霆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吳妍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上訴人係於第二審始提起反訴,聲明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茲核其訴訟標的與本訴訴訟標的並不相同,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之適用,是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2項後段準用第1項規定,應徵反訴裁判費8,100元。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上訴人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陳逸倫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