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顏碧頤
訴訟代理人 王清妙
被上訴人 冠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發
被上訴人 陳秀華
陳振揚
黃竩芳
靖鵬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定燊
前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高羅亘律師
被上訴人 江聖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