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法定代理人 劉振宇
訴訟代理人 鄭富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萬4,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