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78號
原 告 奔騰物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亞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391,0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3,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