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告 許倍峰
朱永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被 告 賴月娟
王祥偉
王惠智
國統農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賴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2萬4,8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5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