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68號
原 告 維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啓和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嵩力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3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