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謝淑惠
劉其憲
劉盈孜
劉盈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茂市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46,6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