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 告 國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東光
訴訟代理人 吳兆原律師
康賢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暫依原告主張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6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精確面積待日後測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