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大溪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嘉禾
被 告 蔡振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振翰間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