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官寧郁律師
鄭育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伯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