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和亞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銘
被 告 晟瑋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晟瑋機械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10,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4,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