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普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岳興
被 告 東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鈺琳
被 告 吳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