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19號
原 告 雷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慶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酷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5,4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予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