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29號
原 告 肯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昇峰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被告等移轉登記之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70,761元(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予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