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37號
原 告 勝麟香料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嘉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淑美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