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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51號
原      告  達詳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晧倫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被      告  泰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遠詳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達詳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藍予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