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1號
原 告 城市○○○區○○○○○
法定代理人 王麗華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9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