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25號
原 告 冠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朝順
訴訟代理人 陳鴻基律師
吳東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華小吃店(林玉真、陳冠霖、鍾博帆)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2,104元(1,793,540+1,492,871+705,693=3,992,10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予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